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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
2016-10-09 12:42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22号)和《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新疆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137号)等精神,增强我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若干政策。

一、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对自治区所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科研机构)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只要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疆内转化应用的,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需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协商制度。科研机构要支持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在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听取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意见,协商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等相关事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侵犯科研机构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分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作价入股、合作实施等)和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等。完成人有意通过创办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享有优先处置权。

三、提高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中,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所得净收入的70%,具体比例由科研机构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确定。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以现金、出资或股权等形式分配,其中科研机构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只给予现金奖励。对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内设机构)在担任领导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其所得奖励归单位所有,科研机构经集体研究后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对正职领导只给予现金奖励。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分配制度和公开公示制度,明确主要完成人、重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的分配比例,对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者可视情给予奖励。

四、加大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股权激励力度。允许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科研机构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研人员个人的,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以创办科技型企业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其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研人员到各类园区创办企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园区扶持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转化科技成果的,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优先转让给企业创办人。

五、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停薪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经科研机构批准同意并签定协议,允许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区内企业兼职从事课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允许科研人员停薪离岗创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本人可随时回原单位,超过3年的按辞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科研人员兼职或停薪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从事企业横向技术服务所得收入,个人和科研机构协商分配,原则上依靠个人知识和技术取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依靠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按奖励比例分配。

六、完善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逐步引导科研人员将科研活动链条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把论文写在大地上。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对在单位和在企业从事科研活动要求同等对待,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制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并纳入评聘指标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停薪离岗创业可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科研机构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特别是企业发布年度科技成果产出报告等相关信息;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布局和建设若干开放式中试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逐步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在市场定价机制未形成前,科研机构可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处置科技成果转化,但须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转化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

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科研机构要建立科技成果前置管理和储备评估制度,对应用类和其它相关科技项目要实行从项目立项到成果转化全过程跟踪管理,对经评估具有应用前景和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纳入储备库,重点支持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单位收益主要用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运行保障和人才培养引进等相关工作;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入所得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科技部门要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大幅提高人员费用比重,改进科研经费结余处理方式,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加快形成科技成果营造良好环境。

九、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体系。科技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开放共享、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建立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对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收回处置权,强制许可转化;引导社会组织投身和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代理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康发展。自治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职能部门要解放思想,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科研机构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转变科研理念,推进科研与经济结合,真正成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力量。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机构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政策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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