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提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验收材料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撰写验收报告(见附件),并如实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经费支出与预算存在出入的项目,须附科研处批准的项目经费调整审批报告。
二、项目负责人撰写验收报告时,不得将待发表、未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的论文列入验收报告;不得复制论文内容作为验收报告内容。
三、提交结项验收材料的项目
实施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各学院需对验收材料逐项认真审核,提供审核报告,于3月10日前将验收材料初稿1份及项目清单1份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至科研处审核。3月13日前将审核通过的验收材料报送至科研处。
四、项目验收材料有关内容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2.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携带至答辩现场备查);
3.指标完成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唯一标注的论文封面、目录及正文复印件,原件携带至答辩现场备查);
4.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审核需10个工作日,审核部门咨询电话0991-3831564、0991-3826740)
5.上述1-4项材料装订后,提交4份。
联系人:买老师联系电话:289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