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学学术活动申请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和学术交流,抵御和防范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宗教思想的渗透,实现我校学术活动申请审批管理的规范化、有序化,本着强化责任意识、方便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
第三条学术活动的申请审批、管理工作,应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牢把握“两个巩固”根本任务,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禁假借学术之名传播错误思想和观点,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第四条在学术活动的申请审批、活动过程中,要对学术活动内容进行认真审读、评判和把关,活动内容严禁出现以下问题:
1.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扬西方价值观、历史虚无主义等非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和观点。
2.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攻击党的领导,影射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教育等政策;在政治、民族、宗教、历史、文化、道德等方面背离中央大政方针和自治区重大政策部署;引发群众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误解、误判,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内容。
3.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丑化人民群众和英雄人物。
4.宣扬“双泛”“民族自决”“高度民族自治”等错误思潮和观点,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思想,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5. 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利用民族历史宗教文化问题,否定个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主流观点,宣扬狭隘的民族主义、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民族隔阂。
6.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有害信息。
7.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庸俗、低俗、媚俗。
8.渲染社会阴暗面,渲染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内容。
9.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纪党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学术活动审批及其活动过程的审查工作坚持“谁主办、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负其责、分工负责、分层次把关的方式。
第二章学术活动的备案审批工作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学术活动的申请审批程序:
1.主办单位负责学术活动的一审。主办单位举办学术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对照第四条所列问题,对活动的相关背景、参与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填写《喀什大学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主办单位负责人在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上明确签署审读意见,承诺学术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承担学术活动的审读责任;主办单位负责人(各学院为书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科研处、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术活动的二审。
(1)学术报告(讲座)申请应于学术报告(讲座)举办的前一周,将《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及学术报告(讲座)全文送交科研处,就学术活动的填报、形式、内容、政治性、思想性等进行审读,签署意见;科研处签批同意后转交学校党委宣传部,由宣传部再次对报告(讲座)的政治性、思想性进行认真审读把关,签署明确意见。
(2) 研讨会、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申请应于活动举办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将《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包含学术活动方案、参会人员信息、所有参加会议交流的报告全文)报学校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进行审读(审读内容同上)。
3. 学校分管科研和宣传的校领导对学术活动进行最后会审。经科研处和党委宣传部审读批准同意的《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再报分管科研和宣传的校领导进行会审。会审批准签字后,将《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交科研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备案,并开始准备举办学术活动。
4. 经科研处、宣传部审读,学术活动确实存在政治性、思想性把关不严,将通知主办方取消活动,并协调妥善处理后续问题;如对活动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仍有疑义,则向主办方归口管理单位了解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和初步判断报学校分管科研和宣传的校领导。
5. 学校分管科研和宣传的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审核是否叫停活动。如需与相关部门会商意见,则由学校分管宣传的校领导与学校相关分管领导沟通,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审核意见。如审核结果需叫停的,由宣传部通知主办方归口管理单位,并与主办方协调妥善处理后续问题。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对学术活动举办前发布的学术活动信息及海报进行认真审读,承担把关责任,并将文字材料一份上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学术活动审批工作的责任追究
学术活动申请审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在审批过程中发生和出现的问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据不同层次、所承担的责任,分别追究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学术活动因主办单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经科研处、宣传部负责人发现,出现一般性问题的,报请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给予主办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出现一般问题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全校通报;出现政治性问题的,报请校纪委、组织人事部给予相关处理。
2. 经分管校领导审查,科研处、宣传部负责人对学术活动进行二审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的,给予主办单位、科研处宣传部批评教育;出现一般性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全校通报;出现政治性问题的,报请校纪委、组织人事部给予相关处理。
3. 分管科研和宣传工作校领导对学术活动进行审查,签发同意意见,举办活动后,出现问题,视问题、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学术活动监控管理
第九条学术活动漏报监控检查
1.由科研处每周通过浏览学校网站信息、微信平台等核实学术活动报备情况。
2.科研处每学期与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1次学术活动报备情况核对。
第十条学术活动漏报处理
1.如检查发现漏报者,由科研处将情况通报给宣传部,并由科研处负责人约谈活动主办方归口管理单位,核实情况并责成其改正。
2.科研处每周将活动漏报情况记录到备案数据库。
3.如发现漏报3次以上者,科研处应将相应漏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向学校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建议学校党委对主办方及归口管理单位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举办的涉及人文社科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大型学术活动或者敏感领域的学术活动,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及学校分管宣传的校领导必须参加相关活动,对活动过程进行跟踪审查。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过程突发事件处理及追责
1.如在学术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现活动参与人员的报告或发言内容等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问题的,主办单位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制止,并尽快消除有害信息的影响,及时上报学校党委。
2.发生涉及意识形态事故,主办单位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报请主办单位分管校领导给予主办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主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全校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校纪委、组织人事部给予相关处理。
3.报告或发言内容涉及意识形态事故的个人,属于本校教职工的按照《喀什大学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不是本校教职工的,主办单位应将详细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学校,由学校转交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第四章学术活动审批管理研讨
第十三条科研处、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各归口管理单位,就学术活动的审批管理情况,于每年6月、12月各进行1次专题研讨。
第十四条研讨结果由宣传部形成专题报告,经主管副部长,再经部长审阅后,向学校党委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再报学校党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科研处负责解释。
喀什大学学术活动(报告、讲座)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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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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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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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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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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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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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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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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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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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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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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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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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讲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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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所属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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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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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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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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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及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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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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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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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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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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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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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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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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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科研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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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宣传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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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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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大学学术活动(会议类)审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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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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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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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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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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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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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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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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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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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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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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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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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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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代表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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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代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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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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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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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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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形成综合性报告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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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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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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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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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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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主要内容;2、会议报告人简介(格式:序号;报告人姓名;报告人单位;报告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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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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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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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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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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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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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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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科研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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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宣传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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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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