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检阅我区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科学、工程技术、交叉科学等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在自然科学研究推广和学术研讨中做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科技工作者从事上述诸方面工作的积极性,繁荣和发展自治区科技事业,更好地为我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名称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
第三条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科协、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人事厅主办,自治区科协具体承办。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成立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评委会)。自治区评委会由自治区理科、工科、农科、医科和交叉学科知名专家、教授及自治区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自治区评委会成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每届评选工作结束,评委会即自行解散。
自治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为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学会学术部。
自治区评委会按专业设学科专家评审组。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由自治区评委会审定、聘任。
第五条自治区评委会工作费用由评审费解决。奖金由自治区财政列支,奖金额度暂定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国内外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论文集和经正式批准的自治区级以上内部学术刊物全文发表者,均可申报评奖。
凡内容为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组成部分的论文和科学专著(含专著内一些章节)不在评审范围内。
第七条申请参加评奖者可申报一篇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或一篇合著的学术论文,合著的学术论文只能以第一作者的名义申报。与自治区外作者合著的学术论文,本区作者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可以申报。
第三章评奖标准
第八条根据学术成果的创新、价值、科学性、难度、水平和表达等,对学术论文分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能推动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或对社会、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填补了某一学科的空白。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较大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在一定的范畴内对社会进步、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填补了某一学科在区内的空白。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或区内领先。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科学理论上有一定发展;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社会、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填补了某一学科某一方面在区内的空白。学术上为区内先进水平。
一、二、三等奖比例数依次控制在申报论文数的4%、12%、20%以内。
第四章申报、评选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须由作者向所在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协,大学科协(科研处)或兵团科协提出申请,提交10份论文全文(中文)、摘要及发表该论文的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复印件,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由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 (一份)。
同一论文只能向一个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协,大学科协(科研处)或兵团科协申报。
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协,大学科协(科研处)或兵团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论文进行初评,填写《评审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后申报。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协,大学科协(科研处)或兵团科协评审组成员必须由5名相当
于副
教授以上职称者组成,名单报自治区评委会备案。
第十条评选
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实行三级评选制度。具体程序是:
1.初评每篇申报论文须经区内外同学科专家两名,按评奖标准进行鉴定,并在《评审书》上签署评审意见后,由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协,大学科协(科研处)或兵团科协评审组进行初评。
2.复评由自治区评委会学科专家评审组对每篇申报论文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填写《评审书》和《评价表》。每个学科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9人。
3.终评自治区评委会对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评推荐的各候选获奖论文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听取社会的反映意见后由自治区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评定。终评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初评、复评、终评实行无计名投票方式。参评投票人数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得票数必须超过参评评委的三分之二,方能定奖。
第十二条鼓励在一线、基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申报论文,评选时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保证一定的入选比重。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证书和奖金。
一等奖论文发给证书作者不超过3人,二等奖论文不超过2人,三等奖为1人。
第十四条获奖优秀学术论文应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各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协,大学科协(科研处)或兵团科协须认真审核论文申报的有关条件和资格,论文评审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评定。
第十六条严格依照评奖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以质取文,不拘私情。
第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论文评审过程中,作者一律回避。论文及有关材料由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十八条获奖论文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申报论文,经物价部门审定,适当收取评审费。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自治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本条例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自治区评委会遵照本条例有关精神研究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
2008年
7月
1日
生效。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条例》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