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地区“十大产业”和重大战略任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经喀什地区科技局研究决定发布2024年度第二批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南范围
2024年度第二批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主要涉及油气、煤炭煤电煤化工、绿色矿业、新能源及锂电、空天信息、新材料、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医疗卫生、数字产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科技兴警、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环保和污染防治、数字政府等16个领域,指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申报须知
1.申报单位一般应为喀什地区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行政单位不得申报,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对于事关喀什地区“十大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地区以外独立法人单位牵头与喀什地区内注册机构联合申报,项目产业化应用地点必须在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
2.牵头或参与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研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自筹经费必须使用货币资金,不得用固定资产等充抵。项目承担单位应签订自筹资金承诺书,自筹经费必须按合同书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科技经费的2倍,差额事业单位不低于1倍(指南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筹措自筹经费。
3.申报项目应符合指南支持范围,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申报。原则上要求科研能力条件较好和具有产业协调能力的单位牵头,与产业化紧密相关的项目一般由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研究方向组成创新联合体申报项目(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产学研、兵地融合方面科研项目,提倡高等院校和企业、兵地开展科技创新联合攻关,有效促进产学研和兵地供需对接、资源共享共用、科技成果转化、兵地协同创新。
5.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符合《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
6.本指南所列研究方向,视项目申报实际情况并经专家评审确定最终是否立项;指南清单所列研究方向不代表一定能够立项。
三、项目申报时间
请各学院于2024年4月2日16:00前将《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2)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及单位推荐排序汇总表(附件3)、公示材料报送至科研处。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做好学校推荐项目的审核、排序、推荐工作,未按要求或时间节点报送的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限制
根据《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申报项目按退回处理:
1.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不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天山英才项目、地区科技英才项目、科研创新团队、地州科学基金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
2.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中有人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以上的(不含2项)。
3.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4.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地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5.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6.申报指南提出其他明确申报限制的。
五、其它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新科监字〔2020〕6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坚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
联系人:申慧 2899202
附件:1.喀什地区2024年度第二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
2.喀什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3.喀什地区2024年度第二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推荐排序汇总表
科研处
2024年3月15日